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
2019-11-16 15:11  

为切实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勤政廉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是指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教育、廉政监督和规范从政行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本规定适用范围:学院党委决定提拔任用处级级干部和党委组织部决定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

任前廉政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纪委组织实施。处级干部的谈话由纪委书记进行,科级干部的谈话由纪委副书记进行。集体谈话应有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

在学院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决定干部任用之后,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向学院纪委提供被谈话人名单及有关情况。

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谈话前,纪委应根据平时掌握和组织部提供的情况,制定谈话方案,做好充分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任前廉政谈话应作记录,并与其它有关材料一同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谈话的主要内容:学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及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及建议,同时对下列事项提出具体要求。(一)严格按照干部调动中的有关规定清交公文、公物、公款。凡学院和学院工作部门发放及个人借用、保管使用的各类文件、材料和单位配置的车辆、通讯工具、办公用具(设备)、生活用具等公文、公物,调离学院的干部要及时交还原工作部门;凡欠学院或学院工作部门的公款,调离时应一次性清欠。(二)严格规范干部调动中的送迎活动。送迎活动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进行。(三)及时转办党政组织、工资关系。应在三个月内,将本人的党政组织、工资关系转办到新单位。上述三项要求落实情况中,凡从学院调出的处级干部由学院在三个月内如实填报〈〈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并报送上级纪委、组织部。学院内部岗位调动的干部由干部原工作部门填写〈〈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并报学院纪委、组织部。

 

监督检查与追究任前廉政谈话后,学院纪委、组织部对廉政谈话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谈话所提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本规定由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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