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2020-12-12 11:23  

 

 

为进一步加强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

本规定所指印章为“中共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印章、“河南省省监察委员会驻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

二、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由纪委办公室综合科统一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二)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交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临时保管人员保管并作好交接手续。

(三)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经印章使用审核负责人批准,印章保管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三、印章使用范围

(一)学校纪委印章的使用范围是:

1.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公文;

2.以学校纪委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

3.学校纪委各类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

4.其他应盖学校纪委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二)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是:

1.以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公文;

2.以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

3.监察专员办公室各类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

4.其他应盖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四、印章使用程序

(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使用学校纪委印章、监察专员印章,需经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送纪委办公室综合科用印。

(二)其他部门使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的,需写用章申请,相关文件、材料经本部门领导、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经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送纪委办公室综合科,综合科做好审核、登记并复印后,给予用印。

(三)印章保管人员用印时,应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1.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3.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4.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五、附则

(一)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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