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诫勉制度
2019-10-16 14:57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廉洁从政,根据《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诫勉对象及时进行提醒、教育,促使其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提高,防微杜渐的监督教育制度。  

第三条诫勉制度使用范围按照职责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划分,分别实行。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主体进行诫勉:  

(1)群众反映属实,但不够立案标准的;  

(2)有违犯《廉政准则》规定行为的;  

(3)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的;  

(4)对上级批转案件不认真及时查处的;  

(5)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有明显问题的;有其他违纪苗头需要进行诫免的。  

第五条诫勉形式:  

(1)送达《廉洁自律通知书》(附1);  

(2)进行廉政诫勉谈话(附2);  

(3)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附3);  

第六条.《廉洁自律通知书》应写明责任人基本情况、基本错误事实(苗头)和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廉政诫勉谈话一般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豫字[199813号)执行;《限期整改通知书》下达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3日内研究整改措施,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上报结果,接受检查。  

第七条.对中层领导班子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诫勉,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指定人员负责对诫勉对象实施诫勉。  

以上三种诫勉形式均要形成文字材料,归入廉政档案。  

第八条.被诫勉单位或个人对诫勉内容改进不利或拒不执行的,上级机关可以执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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