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2019-11-16 14:56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据《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及各中层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重视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及各中层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该领导班子的处理。  

(一)对校党委、校行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工作计划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指定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院党委、院行政以及机关各部门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问题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至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辞去职务或对其免职。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第九条 对本单位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 责任范围之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后,仍据不纠正处理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工作不负责,在本单位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第十二条 违反决策程序,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资金投入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第十三条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用人才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 授意、指使、纵容他人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需要追究行政纪律处分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各级党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处理的,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校党委、校行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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