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周报(第五十一期)
2016-11-04 00:00  

 

【党纪法规】

一图读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廉政知识】

权权交易,算不算以权谋私?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搞权权交易,算不算以权谋私

 

 

    这肯定是典型的以权谋私。我们先来看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条例》原文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再来看一个模拟案例:王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李某,该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党员。一次,市消防大队对坐落于市中心的某豪华酒店进行突击消防检查,发现诸多消防隐患,责令酒店停业整顿。酒店老板丁某是王某的女婿,找到王某,请其出面解决此事。由于自己并不分管消防工作,王某找到李某,请其帮忙,并投桃报李,答应为李某做生意的弟弟经商提供便利,李某应允。事后,两人均依约行事。

本案中,李某接受王某的请托,利用职权为丁某谋取利益;王某投桃报李,为李某的弟弟经商提供便利。他们两人也许会想:自己又没有从中直接获益,此番行事并不是以权谋私。这样的想法显然是错误的。王某、李某利用职权互相帮助,是典型的权权交易。他们虽没有直接获益,身边人却因此得益,这种行为本质上依然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真正受损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

关于权权交易,早在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此有着明确规定,明文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新近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对原《准则》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扩大,违纪主体不再限于党员领导干部,表现形式也不再局限于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是扩大为自己以及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包括相互提拔、录用、录取对方的亲属等。据此,王某和李某利用手中权力,相互为对方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他们相应处分。

相对于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权权交易更具隐蔽性。特别是在选人用人方面,通过权权交易运作的潜规则,能通过看似合法的程序,使德才平平、能力一般,却有特殊背景的人,在仕途上扶摇直上。这类利益虽然没有实质性的财产内容,但在特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财产性利益。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完善对权权交易行为的处分规定,正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切莫将手中的公权力与个人私利混为一谈,要始终坚持公权为民、一心为公。否则,必将受到纪律的严惩。 

【廉史镜鉴】

心正则安

 古代官员在办案过程中,也像今天的公安机关那样会使用测谎术,只是那时还没发明测谎仪,他们用的是心理测谎术。

《宋史》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有个叫单煦的官员,时任清平军使。当地有两个盗贼在行窃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其中一个盗贼便将失主杀死了。两个盗贼被抓获后,单煦对他们进行审问,可是他们都不肯承认是自己杀了人。凶手必是其中一人,他们不肯主动承认,就只好想其他的办法了。单煦命人给他们松绑,将他们分别关入牢房,并送入饭菜让他们吃。结果发现饭菜送到甲身边时,他端起碗就大口吃起来,一会儿就吃完了;而乙则正好相反,饭菜送到乙跟前,他却吃不下去。看到这一切,单煦判断杀人的就是乙。于是,他便单独提审乙,乙果然交代了杀人细节,这起案件得以顺利了结。

沈括在《梦溪笔谈》中也讲了一个类似的故事:北宋时,陈襄任建州浦城县令,有次有人丢了东西,抓到了几个嫌疑人,但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盗贼。陈襄告诉嫌疑人:庙里有一座钟,能辨认出盗贼,如果是盗贼的手摸了钟,钟就会发出响声。随后,陈襄就派人把那座钟抬到县府后厅,当着嫌疑人的面举行了隆重的祷告仪式,又命人用帐幕把钟围了起来,然后把嫌疑人一一领到钟前,让他们挨个伸手摸钟。等每个人都摸完了,陈襄便让嫌疑人把手摊开,结果发现大家的手上都有墨,只有一个人手上没有墨。陈襄便立即说:这个人就是真正的盗贼,将他拿下!后来经过审问,那个人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经过。原来,陈襄事前偷偷让人在钟面上涂了墨,那个盗贼担心钟会发出响声,所以就没敢去摸,结果露出了马脚。

俗话说: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做了亏心事的人,不仅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更不可能从容面对每一双逼视的眼睛。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职业,只有做到心正,才能得到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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