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周报(第四十八期)
2016-10-17 00:00  

 

【党规党纪】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三)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7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

【深度解读】

下属“有病”,为啥拿领导“开刀”?

近日,省纪委通报了4起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问题。确实令人关注!一是被通报这几人都是有一定级别的“党员干部”,还都是“一把手”,位高权重。二是被通报不是因为自身犯了错误,而是下属犯错,领导被追责!看似没有直接关联的事情,为何“板子”打到了领导身上?

下属“犯错”,领导要“挨板子”?

此次通报中说,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党组织按照省委“主体责任深化年”部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管党治党意识明显增强。但是,仍有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对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适应、不习惯,不敢、不愿动真碰硬,致使违纪违规问题仍时有发生。

也就是说,在“主体责任深化年”的背景下,很多领导干部都加强了自身约束和纪律要求,但还是有些人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没有真正的担到肩上,放到心中,觉得管好自己就行了,别人的事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奉行好人主义,落个“好口碑”。殊不知,这恰恰与中央要求的从严管党治党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省纪委对此种行为也是毫不留情,直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惩戒本人,教育他人,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

比如,信阳市新县政府党组成员李良斌(副县级)作为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致使新县林业系统“窝案”“串案”频发,县林业局班子成员和下属干部职工10人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其中3人是林业局班子成员,包括前后两任“一把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此次通报是在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后,我省首次通报的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意义重大。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执行制度关键在人。此次公开通报,就是表明态度: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把自己摆进去,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有权必有责,“责任”不是儿戏!

众所周知,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为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提供了制度遵循和党纪依据。

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条例》对各级党组织、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问责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追究领导责任,推动责任层层得到落实。

平顶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警令部主任陈新华因为分管单位发生套取财政经费、违规发放福利等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也再次敲响了警钟: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敢于较真碰硬、真刀真枪问责,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让利器生锈,力避“破窗效应”。

一个“责”字重千斤!这可不是儿戏!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贯彻落实《条例》,就是要通过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起责任,把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保持清醒,“老好人”做不得!

 

此次通报的4起被问责典型问题,涉及的问题各异,问题的轻重不同,但结果都是一致的:领导挨了板子!用活生生的事例为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挂上对照检查的“镜子”,看看自己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是否也踩在类似问题的边缘上,有没有过险些“湿鞋”的情况,三省吾身,引以为戒。

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研判决策时,要时刻紧绷责任之弦,将责任意识贯穿始终。既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压实压紧压到位,更要把责任沉在心里融会贯通消化吸收好,指导学习、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管党治党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打马虎眼、打擦边球,“下不为例”式的“保护”,将为以后犯下更严重的错误打下铺垫、埋下伏笔。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记在心上、抓在手中、扛在肩上。

也就是说,今后,“老好人”做不得!

关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之一:哪些情形将被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之二:将如何问责?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廉史镜鉴】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

【出处】(战国)荀子《荀子·劝学》

【释义】木材经过墨线裁定就会笔直,金属在磨石上磨砺就会锋利。比喻优秀潜质必须借由外力帮助才能发挥价值。

【阐释】

木有成材之能,金有成器之用。每一位党员干部都是经过层层考核选拔才进入到为人民服务的队伍中来,都是可造之才。然而“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在外力的作用下,党员干部的品行与能力会逐渐产生分化。

《说苑·法诫》云:“官不与势期而势自至。”即便当官不想显示权势,可权势自然存在。身居领导干部位置,手握权力和资源,往往要经历非同寻常的诱惑与考验。关键时刻,如果心中没有信仰,脚底没有红线,很容易就成了烂木头、废铁块。那么,信仰与红线如何建立?《尚书》中提出了治吏的两大原则“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其中,“休”指善言,“董”表示治理、监督,即通过德治教育砥砺其操守,通过法治规惩警示其内心,在二者共同帮助下成材成器。

汉朝初建时,国家礼制未定,很多大臣因为出身草莽,有时喝醉酒便在皇帝面前争功,甚至大喊大叫,拔剑破坏宫殿建筑,着实让汉高祖头疼。这不仅使皇帝的威严扫地,官员之间的凝聚力也会大打折扣。于是叔孙通建议汉高祖制定礼乐制度,并在整个朝廷推行。经过一段时间的操练,王公大臣都学会了朝堂之礼,不再像之前那样松散邋遢。这说明礼乐道德的教化引导了人的行为合乎规矩准绳,提高执政团队的向心力和执行力。

除了德治教育外,法治规惩也能有效规范人的行为。《史记》中记载,春秋末期,吴王阖闾欣赏孙武,请他通过训练妇人展示兵法。孙武把宫女分成两队,并指派阖闾宠爱的两个姬妾任队长。孙武向宫女们反复解释、说明了前后进退等指令。结果在正式操练时,号令一出,妇人们笑得前仰后合,而且两次出现这样的情况。孙武认为,军令已明而兵士不整,罪在队长,于是不顾阖闾反对当场重刑惩处了两个队长。结果在第三次操练,所有妇人都中规中矩,没有任何失误,练兵于是成功。吴王的姬妾身居优越之位惯于受宠,容易无视法纪,而当教育引导收效不大时,采取法治惩罚威慑,有助于树立规矩准绳。

自古以来中国就遵循“先入为主”的教育规律,及时确立法令规章,规范个人心行。《周礼·地官》中就有国子教育制度。“国子”是国家官员的后备力量,国子教育中提出了“三德”“三行”的教育科目。“三德”“三行”的核心内容是以忠孝节义为代表的伦理道德教育。“忠臣出于孝子之门”,在家尽孝才能为国尽忠、为民谋福。在夯实德行的基础上,国家再对国子进行礼、乐、射、御、书、数即“六艺”的能力培训。可见从周朝开始,古人已经在实践“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治吏理念了。

《周易·说卦传》云:“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德治教育主仁爱,是柔性的引导,属阳;法治处罚主正义,是刚性的规惩,属阴。表现在当今党风廉政建设上,即是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统一,就是高标准与守底线的结合。

《礼记·学记》云:“玉不琢,不成器。”质地再好的美玉,不经过能工巧匠的雕琢,也难以成为稀世珍宝。党员领导干部,只有经过党组织的引导、规范,才能不断打磨其瑕疵,实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最终成为经受住历史和人民考验的真金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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