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践悟】
★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案说纪】
操办红白喜事,可以邀请服务对象吗?

【条例】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案例】
王某,某地派出所所长,中共党员。在母亲去世后,王某准备借这个机会好好操办一下丧事,一方面能都把自己以前随出去的钱收回来,另一方面也能借机收点礼金。
于是,他不仅把母亲去世的消息挨个送给亲朋好友,还通过他人透露给辖区一些服务对象。因为王某是基层干所一把手,权力含金量高,一些服务对象前来送上礼金。后经调查,王某违规收受数十名服务对象十数万元礼金。
【分析】
由于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影响,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每天都有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乔迁新居等红白喜事在上演。操办红白喜事,无可厚非,但一些党员干部忘却自己的身份,做不该做的事,请不该请的人,妄图借机敛财或占公家便宜。殊不知,这样的做法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触犯了纪律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是在原条例第八十一条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的,将原文条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扩大了规制范围,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构成违纪的前期,是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如果党员干部没有这样做,所邀请人员只限于亲朋好友,且没有奢华操办、过分浪费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则不构成违纪。而认定“借机敛财”,要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为标准。
所谓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有来有往,即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的礼节往来。也就是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仅不能邀请服务对象,更不能借机敛财。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王某不仅邀请服务对象参加母亲的葬礼,还借机敛财,不仅违反了廉洁纪律,还具有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应给予相应处分。
红白喜事有特定文化含义,一旦与公权和私利纠缠在一起,就会扭曲变味,助长社会不正之风。党员干部应该加强党性修养,强化纪律意识,严格依规依纪操办红白喜事,即让自己纯洁干净,也推动社会风气向善向上。
【廉史镜鉴】
不染白衣当慎始
南宋文学家洪迈十岁的时候,路过衢州白沙渡,在岸上酒店破墙上看到一首《油污衣》诗,诗云:“一点清油污白衣,斑斑驳驳使人疑。纵饶洗遍千江水,争似当初不污时。”洪迈当时深有感触,几十年后仍记忆犹新,将此诗写入《容斋随笔》。
到了明代,一个“白袍点墨”的故事又为《油污衣》诗作了生动的诠释。《明史》记载宣德三年(1428)正月,朝廷命山云前往广西征蛮。当地有个这样的惯例:镇守将领初到,土官都要来贡献财物,将领如果收下了,日后就会被他们挟持。山云初到时,听说府吏郑牢性情刚直,便问他:“他们的馈赠我可以接受吗?”郑牢说:“将军刚到此地就像一件洁白的新袍子,白袍染上了一点墨总是洗不掉的!”山云说:“如果不收下,他们会生疑,怎么办?”郑牢说:“贪污纳贿依法当死。将军不害怕天子的法令,还害怕当地的土官吗?”山云听罢将所有馈赠辞掉,并对土官严加管理。山云所到之处,安抚良民,察明冤情,当地百姓都很拥戴他。
中华文化提倡做人惟有慎始,方能善终。古语云:“君子慎始,差若毫厘,缪以千里。”世间万事万物,都有其开始。世事如棋,人生也如棋,有些行为,开始时看似无关紧要,收尾时才发现生死攸关!古代先贤把慎独、慎始、慎微,看作是守廉洁、养正气的关键,常慎,才可立身、立功、立言、立德;不慎,必挫、必输、必败、必毁。因此,“慎始而敬终,终以不困”和“不慎而始,而祸其终”的古训,我们还是应牢牢记住并时时践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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